我国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推行二胎政策,很多夫妻一直都想要生个孩子,但是由于身体等问题,未能如愿,于是就生出了领养孩子的想法。我国目前有很多的孩子都属于弃婴或没有父母的,领养政策的实施,对这些孩子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那么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办理手续?
一、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10号)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二、收养子女的渠道有哪些?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法定的途径有来自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收养人与送养人是否签订收养协议由双方协商,但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同时应当依法到公安户籍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及手续介绍,一般情况下,收养子女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等条件。想要领养孩子,一定要去政府机构办理合法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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