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食用菌产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统计局同意,我厅决定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食用菌产业统计调查工作,并对统计时段、“正红菇(野生)”等指标进行调整。请根据要求,认真做好食用菌产业统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广西食用菌产业统计调查方案
一、统计内容
(一)全区及各市、县(市、区)食用菌生产情况。主要包括食用菌主要品种的栽培面积、单产、产量、产值等栽培情况。
(二)食用菌从业人员情况。主要包括种菇农户、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三)食用菌相关企业及社团数量、生产情况、产品加工及销售额等情况。
二、统计范围
广西境内各市、县(市、区)。
三、统计方法
(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制定统计表。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食用菌统计数据审核及汇总。
(三)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全区统计汇总工作,并负责建立全区食用菌产业数据库。
四、统计频率
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统计。
五、统计时段
生产面积、总产量、总产值均以自然年度统计。
六、报表要求
(一)报表中要求统计的指标都要填报,数据保留2位小数;当地不存在的指标用横杠(-)表示;数据太小,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无法表示的用省略号(…)标出。
(二)报表定稿用电脑打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一式两份)。
七、报送时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必须于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具体执行。农业农村系统内的具体单位要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统计,逐级盖章上报。市级报送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一式两份,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经审核后抄送自治区统计局。
附件:
1.广西食用菌生产情况统计表
2.广西食用菌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3.广西食用菌相关企业及社团生产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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