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孕妇请病假政策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通知》,南京孕妇可以享受带薪产假和带薪病假。
带薪产假最长为98天,其中70天由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28天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南京户籍孕妇,还可以获得生育津贴。
带薪病假最长为90天,具体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医生证明决定病假期限。
2、南京孕妇病假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孕妇病假需要提供医生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证明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病历号码;
2. 疾病名称、轻重程度、出现及休假日期;
3. 医生诊断病情和出具的医学证明;
4. 医生姓名、职务、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上述证明应当在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开具,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孕妇病假期限是否可延长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通知》,孕妇病假期限以医生出具的证明期限为准,如证明期限内,病情未得到控制,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延长病假期限。延长的病假期限,仍应由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的带薪病假工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孕妇延长病假期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不得超过《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通知》规定的带薪病假最长期限。
4、如何保障孕妇休假期间的权益
单位应当在符合法律和规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时足额为孕妇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为孕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因孕妇怀孕、生育等原因违法或者变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孕妇在休假期间,如果遭受劳动合同解除、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降低工资或者变相降低工资、未经孕妇同意解除劳动津贴等违法行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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